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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印發《關于嚴格廉潔自律、禁止違規插手環評審批的規定》的通知

    關于印發《關于嚴格廉潔自律、禁止違規插手環評審批的規定》的通知

    • 分類:媒體報道
    • 作者:
    • 來源:
    • 發布時間:2015-04-01 11:41:00
    • 訪問量:309

    【概要描述】3月24日,環保部印發了《關于嚴格廉潔自律、禁止違規插手環評審批的規定》并在環保部網站上進行了公布。通知共十二條,全文如下:?環境保護部文件?環發[2015]43號?關于印發《關于嚴格廉潔自律、禁止違規插手環評審批的規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遼河保護區管理局,機關各部門,各派出機構、直屬單位:?為進一步規范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行為,防止環保系統領導

    關于印發《關于嚴格廉潔自律、禁止違規插手環評審批的規定》的通知

    【概要描述】3月24日,環保部印發了《關于嚴格廉潔自律、禁止違規插手環評審批的規定》并在環保部網站上進行了公布。通知共十二條,全文如下:?環境保護部文件?環發[2015]43號?關于印發《關于嚴格廉潔自律、禁止違規插手環評審批的規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遼河保護區管理局,機關各部門,各派出機構、直屬單位:?為進一步規范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行為,防止環保系統領導

    • 分類:媒體報道
    • 作者:
    • 來源:
    • 發布時間:2015-04-01 11: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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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詳情

    3月24日,環保部印發了《關于嚴格廉潔自律、禁止違規插手環評審批的規定》并在環保部網站上進行了公布。通知共十二條,全文如下:

     

    環境保護部文件

     

    環發[2015]43號

     

    關于印發《關于嚴格廉潔自律、禁止違規插手環評審批的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遼河保護區管理局,機關各部門,各派出機構、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行為,防止環保系統領導干部及其親屬違規插手環評審批或者開辦公司承攬環評項目,根據有關廉政制度規定及中央巡視組反饋意見,我部制定了《關于嚴格廉潔自律、禁止違規插手環評審批的規定》,并經部黨組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關于嚴格廉潔自律、禁止違規插手環評審批的規定

     

    環境保護部

     

    2015年3月24日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5年3月24日印發

     

    關于嚴格廉潔自律、禁止違規插手環評審批的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行為,防止環保系統領導干部及其親屬違規插手環評審批,或者開辦公司承攬環評項目,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環保系統行政機關副科級以上領導干部,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相當于副科級以上領導干部。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親屬指領導干部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關系人。

     

    第四條 本規定所指環評審批,包括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規定開展的建設項目環評審批、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環評資質審批。

     

    第五條 本規定所指違反規定插手環評審批,是指領導干部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的決定、命令,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向環評審批、技術評估部門人員或者有關負責同志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提出要求,影響環評審批或者干擾正常的環境監管、執法活動的行為。

     

     

    第六條 領導干部及其親屬嚴禁有以下行為:

     

    (一)要求有關部門或者人員降低建設項目環評類別、拆分審批、超越審批權限審批環評文件;

     

    (二)為建設單位指定或者推薦從事環評、驗收調查工作的技術咨詢機構;

     

    (三)通過暗示、默許、同意或者要求相關單位或者人員違反審批程序;

     

    (四)通過說情、批示、打招呼、強令等形式影響、干預有關單位和人員,降低審批、驗收或者資質標準;

     

    (五)開辦公司或者參股承攬環評項目;

     

    (六)其他違反規定插手環評審批的行為。

     

    第七條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依規、嚴格審查把關,健全集體決策的工作機制,減少自由裁量權,確保環評審批依法科學和民主決策,杜絕違法違規審批行為,有效防范任何形式插手審批行為對審批決策的影響。

     

    第八條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依規加強環評審批的監督管理,發現或者接到檢舉領導干部及其親屬插手環評審批的違紀違法行為或者線索,應當按照職責和權限,及時糾正和調查處理,同時將有關情況報告所在部門紀檢監察機構。

     

    發現涉及上級機關領導干部及其親屬違規插手環評審批,或者承攬環評項目的,應當記錄在案并及時報告上級環保部門紀檢監察機構。

     

    第九條 領導干部違反本規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視情節輕重依紀依法依規給予批評教育、黨紀政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條 各單位負責同志對其工作人員存在上述違規違紀行為不制止、不查處、不報告的,將嚴肅追究領導責任。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環境保護部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來源:環境保護部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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